日前,临武法院武水法庭成功调处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0年12月6日19时许,胡某某夜间驾驶湘L2FN05号小型客车沿国道234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县南强镇上官庄综合楼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采取措施不当,将站在右侧路边的行人何某某撞倒,造成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何某某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县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62006.43元(全部医疗费由胡某某垫付),何某某之伤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以及后期治疗费用8000元。肇事车辆湘L2FN05号小型客车在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只购买了交强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申请对何某某之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后又撤回申请。案件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胡某某当庭给付何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700元,保险公司则在15个工作日内赔偿何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13000元,现该笔款项保险公司已赔付到位。

自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来,临武法院坚持从最困难的群众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抓起、从最现实的利益出发,小切口、实措施、准发力,促进案件得到有效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增强群众获得感。
责编:蒋淑芬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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